固定資產一次性折舊季度申報可以不報嗎?
答:例如:A企業為一般納稅人,2018年6月購入一臺價值500萬元(不含稅價500萬元,進項稅額80萬元)的設備,會計上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,折舊年限為5年,假設殘值為0.假如企業在匯算2018年企業所得稅時一次性扣除.假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%.會計處理如下:(單位:萬元)
1.購進設備時
借:固定資產--某設備500
應交稅費--應交增值稅(進項稅額)80
貸:銀行存款580
2.到2018年末計提折舊
借:制造費用等50(500÷60*6)
貸:累計折舊50
3.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
2018年應納稅所得額調減450萬元(500-50)的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:
借:所得稅費用112.5(450×25%)
貸:遞延所得稅負債112.5
4.2019年的處理
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,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:
借:遞延所得稅負債25(100×25%)
貸:所得稅費用25
50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處理要點?
答:近日,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發布《關于設備、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8〕54號),通知規定,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,企業新購進的、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、器具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.
對于財稅〔2018〕54號的規定的會計處理,目前還沒有相應的會計折舊處理文件規定.若企業在會計上不選擇一次計提折舊的方法,則會產生稅會差異,應根據《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--所得稅》進行遞延所得稅會計處理.
即根據資產負債表上的各項目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,來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.即現在少繳稅、未來多繳稅,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,形成遞延所得稅負債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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